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590,2018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原 告 蔡和廷

被 告 王璽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8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璽維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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