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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04號
原 告 王志維
被 告 詹智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周利菁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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