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07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瑞宏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具狀指稱被告侵占公款,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查無原告指訴之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