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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13號
原 告 林火盛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金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24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金圳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49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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