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陽
選任辯護人 陳瑞斌律師
顏偉哲律師
潘思澐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5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陽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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