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林品彣
被 告 簡長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等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