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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王資壹
被 告 楊坤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等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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