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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守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46號、111年度偵字第1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098號、111年度偵字第8333號、111年度偵字第8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翁守進殺人未遂等案件(妨害秩序部分),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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