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2922,2024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92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睿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499號、第51500號、第51501號、第56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睿圻依其社會經驗,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與不熟識之他人使用,該他人極可能以該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工具,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竟仍基於縱該人將其申辦之門號用以從事詐欺及洗錢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前之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某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陳少宇」、「鍾月萍」,嗣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即持上開門號以楊家玉、吳蔡惟之名義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公司)認證註冊一卡通MONEY會員帳號,並取得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嗣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電子支付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2至5所示方式,向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徐榛若、謝瑋哲、楊明宜、姚懿倩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轉帳附表編號2至5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2至5所示帳戶,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關於附表編號1,被告另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或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者,均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111年5月14日前某時,以3000元代價,將其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員「洪冠群」,「洪冠群」即持上開門號以黃德媚、廖育宏之名義向一卡通公司認證註冊一卡通MONEY會員帳號,並取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嗣「洪冠群」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藉由臉書社交平臺聯繫,於111年5月14日17時4分許,以暱稱「王秀梅」向楊明宜佯稱欲以5000元出售二手LG烘衣機;另於同日17時35分許,使用暱稱「楊紫雲」向楊明宜佯稱欲以3500元出售二手三菱除濕機,致楊明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支付4000元至帳號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支付2500元至帳號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判處拘役30日,並於112年8月1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卷第35至3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稽。
 ㈡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於000年0月間同時交付本案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及前案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與「陳少宇」,「洪冠群」係「陳少宇」之本名,當時我一共交付10支手機門號SIM卡,每支報酬300元,共取得3000元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64頁),且核本案起訴書及前案判決所載犯罪事實,本案及前案之被害人遭詐手法相似(臉書虛偽出售二手商品)、匯款時間相近(本案為111年5月14日至16日,前案為111年5月14日),被告上開所述報酬總額3000元,亦與前案所載報酬金額相符,堪信被告係同時交付本案及前案之手機門號SIM卡。從而,被告以同時交付本案及前案手機門號SIM卡之同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本案及前案之不同被害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本案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時間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新臺幣)
1
許毅輝
(提告)
111年1月5日某時起
遭詐騙集團假冒出售天堂遊戲幣人員,先以LINE暱稱「神奇摩爾」與告訴人許毅輝結識,再向其佯稱:我有天堂W遊戲幣欲出售云云。
111年1月5日1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7500元至曾睿圻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姚懿倩
(未提告)
111年5月14日某時起
遭詐騙集團於臉書社團上假冒出售二手商品,待被害人姚懿倩與臉書暱稱「ZARA JUNDI」連繫後,再向其佯稱:我有所需之二手商品出售云云。
111年5月14日14時55分許,以LINE PAY轉帳4000元至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4日16時28分許,以LINE PAY轉帳4000元至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6日10時3分許,以LINE PAY轉帳2500元至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徐榛若
(提告)
111年5月15日9時許
遭詐騙集團於臉書社團上假冒出售商品,待告訴人徐榛若與臉書暱稱「lgor Yurchenko」連繫後,再向其佯稱:我有吸塵器、吹風機、藍芽喇叭全新商品出售云云。
111年5月14日17時24分許,以LINE PAY轉帳1萬2000元至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謝瑋哲
(提告)
111年5月13日21時30分許起
遭詐騙集團於臉書社團上假冒出售PS5商品,待告訴人謝瑋哲與臉書暱稱「Judy Tsou」連繫後,再向其佯稱:我有全新PS出售云云。
111年5月14日16時16分許,以LINE PAY轉帳2萬1250元至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楊明宜
(提告)
111年5月16日9時許起
遭詐騙集團於臉書社團上假冒出售商品,待告訴人楊明宜與臉書暱稱「Nena Yilma 」連繫後,再向其佯稱:我有除濕機商品出售云云。
111年5月16日10時15分許,以LINE PAY轉帳2500元至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帳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