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77號
原 告 楊子葶
被 告 魯子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