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附民,33,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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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告黃喜源

訴訟代理人張寧洲律師
被告郭臻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中交簡字第76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且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刑事簡易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二、經查,被告郭臻伶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中交簡字第763 號),已於民國113 年5 月30日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茲原告黃喜源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113 年5 月31日送達至本院,有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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