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1275,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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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牛兆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牛兆郁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牛兆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以其犯罪手段、所竊得物品價值多少等犯罪情節,且考量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25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對於上開2次竊盜犯行皆坦承犯罪,僅於偵訊時供稱:我沒有偷那麼多東西等語(見偵卷第62頁)。

然被告竊盜犯行及其偷竊物品,係經告訴人楊慧君清點店內商品及觀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於警詢時明確指訴(見偵卷第30頁),係告訴人應無誤算之情,故被告確實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此為被告2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㈡又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5章之1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案被告雖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僅於主文第2項為沒收及犯罪所得總額沒收、追徵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13年度偵字第22417號
被 告 牛兆郁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牛兆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於112年11月9日15時19分許、同年月14日12時許,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沙鹿星海店內,徒手自貨架上竊取為店長楊慧君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385元,未扣案),得手後即離去,並將之食用完畢。
嗣楊慧君發現失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慧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牛兆郁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行竊,然辯稱:伊沒有沒有拿那麼東西,不記得哪1天各偷了哪些東西等語。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楊慧君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全家沙鹿星海店商品短少明細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上揭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所竊得之物雖均未扣案,然因皆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檢察官 張桂芳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單價 數量 價值 1 珍珍魷魚絲 55元 1包 55元 2 良金牧場原味高粱牛肉乾 99元 2包 198元 3 新東陽牛肉乾-原味 89元 1包 89元 4 爭鮮嚴選甘栗仁 59元 1包 59元 5 原味翠果子 35元 6包 210元 6 盛香珍小魚干花生 59元 5包 295元 7 冠憶蒜茸花生 36元 3包 108元 8 冠憶五香花生 36元 1包 36元 9 麻辣黑金剛花生仁 79元 1包 79元 10 味覺生機椒麻花生 52元 3包 156元 11 福記原味香鐵蛋 50元 2包 100元 合計 1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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