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1525,2024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祐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6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祐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㈠核被告葉祐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恣意為本案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行為殊值非難;

⒉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並未受有任何刺激,告訴人林宇富遭竊財物之價值;

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將竊得之隨身碟返還告訴人,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偵卷第69頁);

⒋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竊得之隨身碟1 個,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已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第41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本院即不應再對被告宣告此部分不法所得之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697號
被 告 葉祐成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祐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4日23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樹門市(下稱全家超商),徒手竊取全家超商店長林宇富所管領並置於貨架上之威剛高速金屬隨身碟64G(ADATA)1個(價值新臺幣299元,下稱本案隨身碟,業已發還予林宇富),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
嗣林宇富發現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宇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祐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宇富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本案隨身碟商品照片1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犯罪所得之本案隨身碟,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晉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