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053,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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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53號
聲 請 人 陳柏綸
法定代理人 伍饒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子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聲請人聲請狀末全體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㈡補正聲請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記事欄及動態皆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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