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05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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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
聲 請 人 黃博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晉兆生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靜文、張勝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利息起算日為何?㈡補正債務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公司名稱為何?(或為晋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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