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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10號
聲 請 人 林張瑟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玲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㈡確認各張票據之提示日。
(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惟未敘明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係相同之日期)㈢確認票號W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票據到期日先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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