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113,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13號
聲 請 人 寶利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照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素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劉素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黄照郎」或「黃照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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