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03號
聲 請 人 陳建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安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票號TH006406及TH006422付款地「向營業所」其址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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