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04號
聲 請 人 陳耕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蔡忠
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提示日。
二、補相對人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歷次登記資料及蔡忠龍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