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353,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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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3號
聲 請 人 陳耕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耀昇機電科技
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蔡忠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歷次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蔡忠龍為上開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蔡忠龍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觀其票面之記載,蔡忠龍似應僅係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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