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357,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7號
聲 請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敏惠即惠安企業社、王毅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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