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40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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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01號
聲 請 人 廖麗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照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15之依據(按本票裁定純以票面記載事項請求票據上權利,如非票面記載事項並非本票裁定之裁定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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