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執消債清,3,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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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祐詮即郭耀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代 理 人 林睿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超群、劉祈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子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明錡、林咏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祐詮即郭耀州(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

依卷附債務人所提之清算事件資產表及本院所編造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有保險契約及存款餘額,又本院於104年6月5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共計所得新臺幣322,895元,供作清算分配,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

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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