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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文章
相 對 人 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耿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10月1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部。
嗣相對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⑴100年2月1日、⑵102年4月10日、⑶102年6月3日、⑷10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000,000元、⑶70,000,000元、⑷3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民國⑴105年2月1日、⑵107年4月10日、⑶107年6月3日、⑷122年10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分別自民國⑴104年6月1日、⑵104年5月10日、⑶104年5月3日、⑷104年5月17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2,684,13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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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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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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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烏日區 │光日 │ │0000-0000 │建│410.7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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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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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9-│地號:臺中市烏 │廠房、辦公室 │總面積 │ │ │
│ │000 │日區光日段0061│鋼構造 │ :148.97│ │ │
│ │ │-0000 │層數:001層 │層次面積 │ │ │
│ │ ├───────┤層次:一層 │ :148.97│ │ │
│ │ │臺中烏日區一德│ │ │ │ │
│ │ │街5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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