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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徐家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政宗、陳朝合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㈡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狀附抵押權登記契約書附表有缺頁)。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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