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徐家駿
相 對 人 鄧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鄧政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朝合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4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逾期按月利率1.5%計算。
(九)違約金:逾期按月利率1.5%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朝合,全部。
嗣債務人陳朝合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相對人鄧政宗並以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60,000,000元。
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 │建│281.55 │ 全部 │
├─┼───┼────┼───┼───┼──────┼─┼─────┼──────┤
│2│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4 │建│461.48 │ 全部 │
├─┼───┼────┼───┼───┼──────┼─┼─────┼──────┤
│3│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5 │建│252.61 │ 全部 │
├─┼───┼────┼───┼───┼──────┼─┼─────┼──────┤
│4│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9 │建│250.23 │ 全部 │
├─┼───┼────┼───┼───┼──────┼─┼─────┼──────┤
│5│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10 │建│252.02 │ 全部 │
├─┼───┼────┼───┼───┼──────┼─┼─────┼──────┤
│6│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11 │建│253.88 │ 全部 │
├─┼───┼────┼───┼───┼──────┼─┼─────┼──────┤
│7│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12 │建│334.73 │ 全部 │
├─┼───┼────┼───┼───┼──────┼─┼─────┼──────┤
│8│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13 │建│253.84 │ 全部 │
├─┼───┼────┼───┼───┼──────┼─┼─────┼──────┤
│9│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14 │建│253.84 │ 全部 │
├─┼───┼────┼───┼───┼──────┼─┼─────┼──────┤
│10│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15 │建│253.84 │ 全部 │
├─┼───┼────┼───┼───┼──────┼─┼─────┼──────┤
│11│臺中 │ 龍井區 │遊園南│ │535-16 │建│337.10 │ 全部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