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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相 對 人 高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豪緯興業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8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8年8月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豪緯興業有限公司,債務額 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豪緯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負債⑴30,066,060元⑵37,186元及利息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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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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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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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區 │樹子腳│ │1561-0000 │建│ 3,336.00│9000分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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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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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1│臺中市南區樹子│集合住宅 │第12層: 84.74│陽台: 14.94│全部 │
│ │ │腳段1561-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 84.74│花台: 1.10│ │
│ │ │地號 │13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大慶│ │ │ │ │
│ │ │街2段7巷35號12│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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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樹子腳段02605-000建號,2,335.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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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4│臺中市南區樹子│防空避難室兼停│地下2層: │ │100000分之│
│ │ │腳段1561-0000 │車空間 │ 2,956.46│ │517 │
│ │ │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2,956.46│ │ │
│ │ ├───────┤13層 │ │ │ │
│ │ │臺中市南區大慶│ │ │ │ │
│ │ │街2段7巷29號地│ │ │ │ │
│ │ │下2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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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擔保地號:樹子腳段01561-0000。共同擔保建號:樹子腳段02511-000、026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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