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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劉哲銘
相 對 人 董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5年10月24日⑵97年5月15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
⑵新臺幣5,000,000元(四)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95年10月19日至135年10月18日止。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⑵127年5月13日。
(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券、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七)清償日期: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扺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 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董姿吟,債務額比例: ⑴⑵全部。
嗣債務人董姿吟於⑴95年10月26日、⑵102年12月2日、⑶102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0,000,000元、⑵2,150,000元、⑶8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5年10月26日、⑵112年12月2日、⑶112年12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均自104年5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9,205,513元、⑵1,860,051元、⑶735,25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⑷借款2,000,000元,簽有發票日為103年10月31日,票面金額為2,000,000元之本票一紙為憑,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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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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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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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國安 │ │611-0010 │建│852.96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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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西屯區 │國安 │ │617-0008 │建│254.79 │1/46 │
├─┼───┼────┼───┼───┼──────┼─┼──────┼───────┤
│3│臺中 │西屯區 │國安 │ │617-0010 │建│2.75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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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西屯區 │國安 │ │611-0005 │建│92.2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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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7448│臺中市西屯區國│住房、樓梯間、機│1層:43.97 │陽台:14.02 │全部 │
│ │ │安段611-0005地│械室、停車空間、│2層:43.97 │ │ │
│ │ │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3層:44.13 │ │ │
│ │ ├───────┤層樓房 │4層:18.79 │ │ │
│ │ │福科路810號 │ │地下層:45.81 │ │ │
│ │ │ │ │總面積:196.67│ │ │
├─┴──┴───────┴────────┴───────┴──────┴────┤
│共同使用部分:國安段7451建號,面積1164.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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