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251,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石振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宜鑫、凃錦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凃宜鑫、凃錦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編號CH688103號本票原本(因影本上之金額不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