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402,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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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02號
聲 請 人 張賢吉即吉立診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瑞凰即長冠藥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併請確認當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合法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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