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403,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03號
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張聖驩、張藍清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發票時(民國101年11月13日)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法定代理人。

㈡相對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確認相對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之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未載)。

㈣請提出相對人張聖驩、張藍清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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