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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蔣秉詳
相 對 人 蔣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蔣佩樺於民國103年9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103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經催討即為清償,詎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催討而未為清償,故於104年8月23日由相對人立下同意書乙紙,陳述其無力償還借款,同意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及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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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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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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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區 │公館 │ │62-1 │建│3166 │1000000分之 │
│ │ │ │ │ │ │ │ │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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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西區 │公館 │ │63-1 │建│2742 │1000000分之 │
│ │ │ │ │ │ │ │ │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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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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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西區公館│鋼筋混凝土造19層│地下一層:29│ │100000分│
│ │ │段62-1、63-1地│樓 │1.03 │ │之368 │
│ │ │號 │ │總面積:291.│ │ │
│ │5509├───────┤ │03 │ │ │
│ │ │臺中市西區三民│ │ │ │ │
│ │ │路一段50巷1-1 │ │ │ │ │
│ │ │號 │ │ │ │ │
├─┼──┼───────┼────────┼──────┼─────┼────┤
│2│ │臺中市西區公館│鋼筋混凝土造19層│第十九層:59│陽台:7.49│ │
│ │ │段62-1地號 │樓 │.33 │花台:1.1 │ │
│ │6883├───────┤ │總面積:59.3│ │ │
│ │ │臺中市西區三民│ │3 │ │ │
│ │ │路一段36號19樓│ │ │ │ │
│ │ │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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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公館段6899建號,9089.0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145。 │
│其他登記事項:使用執照字號:84中工建使字第63號。 │
│共有部分:公館段6900建號,13359.8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076。 │
│其他登記事項:使用執照字號:84中工建使字第63號。 │
│ 主要用途:梯間、水箱、機械室 │
│ 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一層:372.5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二層:358.61平 │
│ 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三層:283.53平方公尺。 │
│共有部分:公館段6901建號,3340.1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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