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3456,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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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56號
聲 請 人 滕治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天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相對人鄭天莉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㈡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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