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003,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烏尼囊茶葉有限公司、胡明智、王美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烏尼囊茶葉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2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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