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石振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宜鑫、凃錦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凃宜鑫、凃錦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編號CH688103號本票原本(因影本上之金額不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