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253,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珮慈、陳佩雯即桔安青草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桔安青草店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負責人為陳佩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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