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
聲 請 人 單慧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明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本票到期日經改寫未簽章,其到期日應為民國104年7月30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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