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建國
選任辯護人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邱創群
選任辯護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