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重附民,43,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倪國祥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被 告 許正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自字第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自字第6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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