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訴,527,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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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保欽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 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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