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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陸國樑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劉國鑫
廖斌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23 號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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