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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0000-000000(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B(年籍詳卷)
原 告
兼上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年籍詳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0000-000000B(年籍詳卷)
被 告 邱郁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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