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重附民,101,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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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為廣曉雄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林正航律師
被 告 唐國森
蕭裕蓁

旭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裕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唐國森、蕭裕蓁背信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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