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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鉅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品誠
原 告 固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宏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48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竊盜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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