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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黃敬文
被 告 高延(原名高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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