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審交簡上,98,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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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羿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452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617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本件被告蘇羿豪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刑事報到單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98號卷第61至63頁、第71頁),依前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除緩刑之部分(詳後述);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3 「證據名稱」欄位中原記載「、本署勘驗筆錄1 份」之部分應予刪除外,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含起訴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及告訴人雙方雖達成調解,惟原判決主文所載附條件緩刑之內容與調解筆錄不符,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及緩刑之諭知,容有未洽等語。

四、本院判斷:

(一)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

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

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恣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苟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重要量刑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而是否宣告緩刑、緩刑期間長短、及所附加之負擔或條件,均屬法院裁量之範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蘇羿豪犯罪事證明確,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顯示方向燈警示即向左迴轉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致告訴人黃國慶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於原審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未賠付,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量處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尚屬妥適,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事,難謂有何違法可言。

檢察官上訴認量處之刑度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撤銷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經查,原審固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 年,並命被告緩刑期間應給付告訴人新臺幣28萬元,給付方式係自107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 萬元,作為緩刑之附帶條件。

惟被告迄今並未給付任何款項予告訴人,業經告訴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審交簡上卷第53頁、第75頁);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除經本院合法傳喚外,本院並於開庭前以電話通知其本人,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本院送達回證、刑事報到單及聯繫當事人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審交簡上卷第61至63頁、第69頁、第71頁),顯無履行緩刑條件之意願,是原審判決未及審酌上情,而依前開規定諭知附條件緩刑,當非允洽,檢察官認原判決主文所載附條件緩刑之內容與調解筆錄不符,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此部分未及審酌,則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思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照世、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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