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核被告馬㨗龍所為,係
-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核被告廖金玉所為,係
-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核被告廖金玉所為,係
- (四)被告廖金玉就其所犯上開2罪間,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 三、爰審酌被告馬㨗龍、廖金玉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
- 四、被告馬㨗龍、廖金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 五、沒收:
- (一)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
-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 六、末按被告自白犯罪未於偵查中為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
-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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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2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㨗龍
廖金玉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631、1632號、107年度偵字第18210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馬㨗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廖金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未扣案之偽造如附表二、三「偽造署押內容」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未扣案之廖金玉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應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另據被告馬㨗龍、廖金玉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核其等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馬㨗龍、廖金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核被告馬㨗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與劉國才、陳宜萱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其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署押之行為,為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至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私文書之行為,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核被告廖金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署押之行為,為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變造健保卡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私文書之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核被告廖金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四)被告廖金玉就其所犯上開2罪間,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馬㨗龍、廖金玉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危害,並均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馬㨗龍、廖金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行為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對其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
另就被告馬㨗龍部分,依其與被害人所達成之和解內容,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其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支付損害賠償;
另就被告廖金玉部分,為強化其法治觀念,並使其記取本次教訓及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等考量,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
又若被告馬㨗龍、廖金玉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等緩刑宣告。
五、沒收:
(一)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
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查被告馬㨗龍、廖金玉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私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被告馬㨗龍、廖金玉所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私文書,雖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業已分別交予各該通訊業者收執,已非屬其等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廖金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三)中,以1支手機2,000元之價格,共獲得8,000元之傭金等情,業據其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7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末按被告自白犯罪未於偵查中為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之求刑,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法院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但書所列情形外,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依該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及第455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馬㨗龍、廖金玉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並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緩刑之宣告,檢察官亦表示同意,而本件既係於上開請求範圍內所為之判決宣告,依前述說明,被告馬㨗龍、廖金玉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4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被告馬㨗龍應給付陳玥云(原名:陳美蘭)3萬元,自107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21日前各給付1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馬㨗龍應給付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4萬7,361元,於108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
(三)被告馬㨗龍應給付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萬250元,自107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5,000元,至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二:
┌──┬──────┬────┬─────────┬─────────┐
│編號│行動電話號碼│偽造時間│偽造私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內容 │
│ │ │ │【卷證出處】 │ │
├──┼──────┼────┼─────────┼─────────┤
│1 │0000000000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3G預付│署押「王錦煌」1枚 │
│ │ │22日 │卡申請書(一式二聯│及複寫1枚 │
│ │ │ │,白:亞太電信公司│ │
│ │ │ │使用,紅:客戶留存│ │
│ │ │ │)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34頁】 │ │
│ │ │ ├─────────┼─────────┤
│ │ │ │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署押「王錦煌」1枚 │
│ │ │ │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及複寫1枚 │
│ │ │ │信/行動寬頻業務申 │ │
│ │ │ │請書(一式二聯,白│ │
│ │ │ │:公司使用,紅:客│ │
│ │ │ │戶留存)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51頁】 │ │
│ │ │ ├─────────┼─────────┤
│ │ │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 │署押「王錦煌」4枚 │
│ │ │ │意書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52至154 │ │
│ │ │ │頁】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署押「王錦煌」2枚 │
│ │ │ │辦須知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59頁】 │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署押「王錦煌」1枚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57頁】 │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署押「王錦煌」1枚 │
│ │ │ │(一式二聯,白:公│及複寫1枚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56頁】 │ │
│ │ │ ├─────────┼─────────┤
│ │ │ │亞太電信王錦煌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58頁】 │ │
├──┼──────┼────┼─────────┼─────────┤
│2 │0000000000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3G預付│署押「王錦煌」1枚 │
│ │ │24日 │卡申請書(一式二聯│及複寫1枚 │
│ │ │ │,白:亞太電信公司│ │
│ │ │ │使用,紅:客戶留存│ │
│ │ │ │)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47頁】 │ │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署押「王錦煌」1枚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及複寫2枚 │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一式三聯,白:公司│ │
│ │ │ │使用,藍:客戶留存│ │
│ │ │ │,黃:經銷商/門市/│ │
│ │ │ │專櫃留存備查)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23頁】 │ │
│ │ │ ├─────────┼─────────┤
│ │ │ │有錢卡-限NP4G新絕 │署押「王錦煌」2枚 │
│ │ │ │配1399限30手機案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24頁】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押「王錦煌」3枚 │
│ │ │ │務申請書(一式三聯 │及複寫6枚 │
│ │ │ │,白:遠傳電信向移│ │
│ │ │ │出經營者提出申請,│ │
│ │ │ │,藍:客戶留存,黃│ │
│ │ │ │:送交遠傳電信)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27頁】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署押「王錦煌」2枚 │
│ │ │ │辦委託書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28頁】 │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署押「王錦煌」1枚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30頁】 │ │
│ │ │ ├─────────┼─────────┤
│ │ │ │亞太電信王錦煌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29頁】 │ │
├──┼──────┼────┼─────────┼─────────┤
│3 │0000000000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3G預付│署押「王錦煌」1枚 │
│ │ │25日 │卡申請書(一式二聯│及複寫1枚 │
│ │ │ │,白:亞太電信公司│ │
│ │ │ │使用,紅:客戶留存│ │
│ │ │ │)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36頁】 │ │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署押「王錦煌」1枚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及複寫2枚 │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一式三聯,白:公司│ │
│ │ │ │使用,藍:客戶留存│ │
│ │ │ │,黃:經銷商/門市/│ │
│ │ │ │專櫃留存備查)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15頁】 │ │
│ │ │ ├─────────┼─────────┤
│ │ │ │有錢卡-限NP4G新絕 │署押「王錦煌」2枚 │
│ │ │ │配1399限30手機案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16頁】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押「王錦煌」3枚 │
│ │ │ │務申請書(一式三聯 │及複寫6枚 │
│ │ │ │,白:遠傳電信向移│ │
│ │ │ │出經營者提出申請,│ │
│ │ │ │,藍:客戶留存,黃│ │
│ │ │ │:送交遠傳電信)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19頁】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署押「王錦煌」2枚 │
│ │ │ │辦委託書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20頁】 │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署押「王錦煌」1枚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22頁】 │ │
│ │ │ ├─────────┼─────────┤
│ │ │ │亞太電信王錦煌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21頁】 │ │
├──┼──────┼────┼─────────┼─────────┤
│4 │0000000000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3G預付│署押「王錦煌」1枚 │
│ │ │27日 │卡申請書(一式二聯│及複寫1枚 │
│ │ │ │,白:亞太電信公司│ │
│ │ │ │使用,紅:客戶留存│ │
│ │ │ │)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37頁】 │ │
│ │ ├────┼─────────┼─────────┤
│ │ │104年7月│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署押「王錦煌」1枚 │
│ │ │28日 │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及複寫1枚 │
│ │ │ │信/行動寬頻業務申 │ │
│ │ │ │請書(一式二聯,白│ │
│ │ │ │:公司使用,紅:客│ │
│ │ │ │戶留存)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60頁】 │ │
│ │ │ ├─────────┼─────────┤
│ │ │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 │署押「王錦煌」2枚 │
│ │ │ │意書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61至 │ │
│ │ │ │162頁】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署押「王錦煌」2枚 │
│ │ │ │辦須知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65頁】 │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署押「王錦煌」1枚 │
│ │ │ │(一式二聯,白:公│及複寫1枚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64頁】 │ │
├──┼──────┼────┼─────────┼─────────┤
│5 │0000000000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3G預付│署押「陳美蘭」1枚 │
│ │ │22日 │卡申請書(一式二聯│及複寫1枚 │
│ │ │ │,白:亞太電信公司│ │
│ │ │ │使用,紅:客戶留存│ │
│ │ │ │)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40頁】 │ │
│ │ │ ├─────────┼─────────┤
│ │ │ │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署押「陳美蘭」1枚 │
│ │ │ │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及複寫1枚 │
│ │ │ │信/行動寬頻業務申 │ │
│ │ │ │請書(一式二聯,白│ │
│ │ │ │:公司使用,紅:客│ │
│ │ │ │戶留存)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 │署押「陳美蘭」3枚 │
│ │ │ │意書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43至145 │ │
│ │ │ │頁】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署押「陳美蘭」2枚 │
│ │ │ │辦須知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50頁】 │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署押「陳美蘭」1枚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48頁】 │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署押「陳美蘭」1枚 │
│ │ │ │(一式二聯,白:公│及複寫1枚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47頁】 │ │
│ │ │ ├─────────┼─────────┤
│ │ │ │亞太電信陳美蘭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49頁】 │ │
├──┼──────┼────┼─────────┼─────────┤
│6 │0000000000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3G預付│署押「陳美蘭」1枚 │
│ │ │24日 │卡申請書(一式二聯│及複寫1枚 │
│ │ │ │,白:亞太電信公司│ │
│ │ │ │使用,紅:客戶留存│ │
│ │ │ │)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38頁】 │ │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署押「陳美蘭」1枚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及複寫2枚 │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一式三聯,白:公司│ │
│ │ │ │使用,藍:客戶留存│ │
│ │ │ │,黃:經銷商/門市/│ │
│ │ │ │專櫃留存備查)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99頁】 │ │
│ │ │ ├─────────┼─────────┤
│ │ │ │有錢卡-限NP4G新絕 │署押「陳美蘭」2枚 │
│ │ │ │配1399限30手機案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00頁】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押「陳美蘭」3枚 │
│ │ │ │務申請書(一式三聯 │及複寫6枚 │
│ │ │ │,白:遠傳電信向移│ │
│ │ │ │出經營者提出申請,│ │
│ │ │ │,藍:客戶留存,黃│ │
│ │ │ │:送交遠傳電信)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03頁】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署押「陳美蘭」2枚 │
│ │ │ │辦委託書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04頁】 │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署押「陳美蘭」1枚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06頁】 │ │
│ │ │ ├─────────┼─────────┤
│ │ │ │亞太電信陳美蘭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87│ │
│ │ │ │76號卷第109頁】 │ │
├──┼──────┼────┼─────────┼─────────┤
│7 │0000000000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3G預付│署押「陳美蘭」1枚 │
│ │ │25日 │卡申請書(一式二聯│及複寫1枚 │
│ │ │ │,白:亞太電信公司│ │
│ │ │ │使用,紅:客戶留存│ │
│ │ │ │)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39頁】 │ │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署押「陳美蘭」1枚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及複寫2枚 │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一式三聯,白:公司│ │
│ │ │ │使用,藍:客戶留存│ │
│ │ │ │,黃:經銷商/門市/│ │
│ │ │ │專櫃留存備查)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07頁】 │ │
│ │ │ ├─────────┼─────────┤
│ │ │ │有錢卡-限NP4G新絕 │署押「陳美蘭」2枚 │
│ │ │ │配1399限30手機案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08頁】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押「陳美蘭」3枚 │
│ │ │ │務申請書(一式三聯 │及複寫6枚 │
│ │ │ │,白:遠傳電信向移│ │
│ │ │ │出經營者提出申請,│ │
│ │ │ │,藍:客戶留存,黃│ │
│ │ │ │:送交遠傳電信)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11頁】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署押「陳美蘭」2枚 │
│ │ │ │辦委託書 │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12頁】 │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署押「陳美蘭」1枚 │
│ │ │ │【106年度偵緝字第1│ │
│ │ │ │632號卷第114頁】 │ │
│ │ │ ├─────────┼─────────┤
│ │ │ │亞太電信陳美蘭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87│ │
│ │ │ │76號卷第101頁】 │ │
└──┴──────┴────┴─────────┴─────────┘
附表三:
┌──┬──────┬─────┬─────────┬─────────┐
│編號│行動電話號碼│偽造時間 │偽造私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內容 │
│ │ │ │【卷證出處】 │ │
├──┼──────┼─────┼─────────┼─────────┤
│1 │0000000000 │105年9月21│台灣大哥大公司號碼│署押「趙芷羚」4枚 │
│ │ │日 │可攜/新申裝同意書 │ │
│ │ │ │【106年度偵字第793│ │
│ │ │ │5號卷第37至39頁】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631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1632號
107年度偵字第18210號
被 告 馬㨗龍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金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馬㨗龍為傑昇通信有限公司(下稱傑昇通信)及柏昇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柏昇通信,傑昇通信及柏昇通信均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職員,廖金玉則為傑昇通信及柏昇通信之店長,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馬㨗龍明知劉國才、陳宜萱(上2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776號偵查後,對劉國才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66號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
陳宜萱則因已歿,而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未經陳美蘭(現改名為陳玥云,下仍稱陳美蘭)及其夫王錦煌之同意,而以不詳方式取得2人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竟與劉國才、陳宜萱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7月22日,由馬㨗龍先偽填如附表一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3G預付卡申請書,並親自或委請不知情之同事在其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美蘭」、「王錦煌」之署押,並持之向亞太電信申辦00XXXXX051、09XXXXX053、09XXXXX394、09XXXXX864(上4門號申請名義人為王錦煌)、09XXXXX924、09XXXXX531、09XXXXX254(上3門號申請名義人為陳美蘭)等7支門號以行使之;
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偽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等資料,並親自或委請不知情之同事在該等資料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美蘭」、「王錦煌」署押,再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2、3、5、6、7所示亞太電信寄予陳美蘭及王錦煌之電信服務費收據後,持上揭資料之以攜碼方式,向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行動電話號碼為09XXXXX051、09XXXXX864(上2門號申請名義人為王錦煌)、09XXXXX924(申請名義人為陳美蘭)之門號,及向遠傳電信申辦09XXXXX053、09XXXXX394(上2門號申請名義人為王錦煌)、09XXXXX531、09XXXXX254(上2門號申請名義人為陳美蘭)之門號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陳美蘭、王錦煌及亞太電信、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審核申辦資料之正確性。
嗣陳美蘭於104年7月間至遠傳電信辦理轉帳事宜,復於104年11月間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來電催繳費用,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廖金玉明知於105年9月21日,前來傑昇通信及柏昇通信辦理手機門號之趙芷羚 (現改名為趙陳芷羚,下仍稱趙芷羚
),僅提供部分破損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以上揭破損即正面左下角無序號之健保卡申辦門號將遭退件,且提供給趙芷羚簽名、如附表二所示門號之「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為錯誤版本,竟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彼時店內留存不明女子健保卡之相片及序號重疊趙芷羚健保卡套印之方式,變造趙芷羚健保卡影本,附於台灣大哥大公司門號09XXXXX710號及遠傳電信門號00XXXXX711號申請文件後,再未經趙芷羚同意,於如附表二所示門號之正確版本之「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偽簽趙芷羚簽名4次,復將上揭申請文件傳送予台灣大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以此方式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趙芷羚及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審核申辦資料之正確性。
(三)嗣馬㨗龍於105年10月間離職後,趙芷羚另於105年11月26日、12月2日至傑昇通信及柏昇通信申辦手機門號,並提供相同之破損健保卡,由廖金玉承辦,詎廖金玉再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影印上揭09XXXXX710、09XXXXX711門號申請資料所附經變造之趙芷羚健保卡影本後,附於台灣大哥大公司門號09XXXXX718號及遠傳電信門號09XXXXX709號申請文件,並將上揭申請文件傳送予台灣大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以此方式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趙芷羚及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審核申辦資料之正確性(廖金玉涉嫌於附表二所示門號申請書等資料上偽簽趙芷羚姓名,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業據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9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陳美蘭、趙芷羚分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馬㨗龍於警詢│1.告訴人陳美蘭及王錦煌之證件係劉│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國才所提供,被告馬㨗龍並未確認│
│ │ │ 劉國才是否有告訴人陳美蘭及王錦│
│ │ │ 煌之委託書,也未確認劉國才與告│
│ │ │ 訴人陳美蘭及王錦煌之關係,即以│
│ │ │ 告訴人陳美蘭及王錦煌之名義,先│
│ │ │ 向亞太電信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預│
│ │ │ 付卡門號,以攜碼方式向台灣大哥│
│ │ │ 大公司及遠傳電信申辦如附表一所│
│ │ │ 示之門號之事實。2.附表一所示之│
│ │ │ 門號申請資料上「陳美蘭」、「王│
│ │ │ 錦煌」之簽名,係被告馬㨗龍自己│
│ │ │ 或委請同事代簽之事實。3.附表一│
│ │ │ 所示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係│
│ │ │ 被告馬㨗龍所偽造之事實。 │
├──┼────────┼────────────────┤
│2 │告訴人陳美蘭於警│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並非告訴人陳美蘭│
│ │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及王錦煌所申辦之事實。 │
├──┼────────┼────────────────┤
│3 │證人劉國才於警詢│告訴人陳美蘭及王錦煌之證件影本係│
│ │及偵查中之證述 │2人去洗車時,陳宜萱自2人車上取得│
│ │ │證件正本所影印,後交由劉國才交付│
│ │ │給被告馬㨗龍,劉國才向被告馬㨗龍│
│ │ │宣稱告訴人陳美蘭為陳宜萱姐姐,能│
│ │ │辦多少門號就辦多少,被告馬㨗龍並│
│ │ │未確認告訴人陳美蘭、王錦煌與陳宜│
│ │ │萱之關係即協助辦理,並未告知辦幾│
│ │ │支門號,辦好後即交付門號所附手機│
│ │ │給劉國才之事實。 │
├──┼────────┼────────────────┤
│4 │附表一所示之私文│被告馬㨗龍偽造告訴人陳美蘭、王錦│
│ │書 │煌之署押、偽填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
│ │ │私文書,並偽造附表一編號1、2、3 │
│ │ │、5、6、7所示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 │
│ │ │費收據,而以告訴人陳美蘭及王錦煌│
│ │ │名義,向亞太電信、台灣大哥大公司│
│ │ │及遠傳電信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預付│
│ │ │卡及一般門號之事實。 │
├──┼────────┼────────────────┤
│5 │亞太電信106年4月│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均為預付卡門號,│
│ │18日亞太電信總管│不提供用戶月租型產品電信服務費收│
│ │字第1060588號函 │據,附表一所示之事實,足證附表一│
│ │、106年12月4日AP│編號1、2、3、5、6、7所示亞太電信│
│ │BW1_0000000000號│電信服務費收據係被告馬㨗龍所偽造│
│ │函 │。 │
├──┼────────┼────────────────┤
│6 │本署檢察官105年 │劉國才與陳宜萱未經告訴人陳美蘭及│
│ │度偵字第18776號 │王錦煌同意,將告訴人陳美蘭及王錦│
│ │起訴書、105年度 │煌身份證及健保卡影本交付予被告馬│
│ │偵字第18776號不 │㨗龍申辦門號,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
│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嫌,經本署檢察官偵查後,陳宜萱因│
│ │臺北地方法院106 │已死亡而獲不起訴處分,劉國才部分│
│ │年度審簡字第266 │則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
│ │號刑事簡易判決 │理後判決有罪之事實。 │
└──┴────────┴────────────────┘
(二)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廖金玉於偵查│犯罪事實(二)之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2 │告訴人趙芷羚於警│犯罪事實(二)之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
├──┼────────┼────────────────┤
│3 │同案被告馬㨗龍於│1.告訴人趙芷羚於105年9月21日前來│
│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申請門號,係由同案被告馬㨗龍辦│
│ │述 │ 理,當時告訴人趙芷羚提供的健保│
│ │ │ 卡即有破損,被告廖金曾要求同│
│ │ │ 案被告馬㨗龍打電話給告訴人趙芷│
│ │ │ 羚補上新的健保卡,但聯絡不到告│
│ │ │ 訴人趙芷羚,事後才知道被告廖金│
│ │ │ 玉有套印健保卡之事實。2.同案被│
│ │ │ 告馬㨗龍於105年11月6日離職之事│
│ │ │ 實。 │
├──┼────────┼────────────────┤
│4 │告訴人趙芷羚所提│1.告訴人趙芷羚提供予傑昇通信及柏│
│ │供之健保卡影本 (│ 升通信之健保卡影本卡面左側有所│
│ │附於106年度偵字 │ 破損,看不出序號,所附照片為短│
│ │第7935號卷第21頁│ 髮女性著白色上衣之事實。 │
│ │)、衛生福利部中 │2.告訴人趙芷羚之健保卡於99年10月│
│ │央健康保險署(下 │ 11日因身分資料變更而換發後,於│
│ │稱健保署) 106年4│ 105年11月28日方以毀損之事由, │
│ │月20日健保北字第│ 向健保署申請換發,同日健保署以│
│ │0000000000號函暨│ 郵局單掛號之方式寄送新健保卡予│
│ │所附資料 │ 告訴人趙芷羚之事實。 │
├──┼────────┼────────────────┤
│5 │台灣大哥大門號 │1.該等門號申請資料所附之告訴人趙│
│ │09XXXXX710號、 │ 芷羚健保卡影本卡面並無破損,卡│
│ │09XXXXX718號、 │ 號為0000XXXX1558,所附照片為長│
│ │09XXXXX709號及遠│ 髮女姓著深色上衣,顯係遭變造之│
│ │傳電信門號 │ 事實。2.台灣大哥大門號 │
│ │09XXXXX711號申請│ 09XXXXX710號號碼可攜/新申裝同 │
│ │資料暨所附之告訴│ 意書上「趙芷羚」簽名係被告廖金│
│ │人趙芷羚健保卡影│ 玉所偽簽之事實。 │
│ │本 │ │
│ │ │ │
└──┴────────┴────────────────┘
三、核被告馬㨗龍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馬㨗龍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馬㨗龍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被告廖金玉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廖金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被告廖金玉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其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2次變造特種文書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末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另附表所示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立 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 芳 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行動電話號碼│偽造時間│偽造私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內容 │
├──┼──────┼────┼─────────┼─────────┤
│1 │09XXXXX051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 3G 預│署押「王錦煌」 1 │
│ │ │22日 │付卡申請書(一式二│枚及複寫 1 枚 │
│ │ │ │聯,白:亞太電信公│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
│ │ │ │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署押「王錦煌」 1 │
│ │ │ │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枚及複寫 1 枚 │
│ │ │ │信/行動寬頻業務申 │ │
│ │ │ │請書(一式二聯,白│ │
│ │ │ │:公司使用,紅:客│ │
│ │ │ │戶留存) │ │
│ │ │ ├─────────┼─────────┤
│ │ │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 │署押「王錦煌」 4 │
│ │ │ │意書 │枚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署押「王錦煌」2枚 │
│ │ │ │辦須知 │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署押「王錦煌」1枚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署押「王錦煌」 1 │
│ │ │ │(一式二聯,白:公│枚及複寫 1 枚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
│ │ │ │亞太電信王錦煌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附於 105 年度│ │
│ │ │ │偵字第 18776 號卷 │ │
│ │ │ │第 50 頁) │ │
├──┼──────┼────┼─────────┼─────────┤
│2 │09XXXXX053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 3G 預│署押「王錦煌」 1 │
│ │ │24日 │付卡申請書(一式二│枚及複寫 1 枚 │
│ │ │ │聯,白:亞太電信公│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署押「王錦煌」 1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枚及複寫 2 枚 │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一式三聯,白:公司│ │
│ │ │ │使用,藍:客戶留存│ │
│ │ │ │,黃:經銷商/門市/│ │
│ │ │ │專櫃留存備查) │ │
│ │ │ ├─────────┼─────────┤
│ │ │ │有錢卡-限 NP 4G 新│署押「王錦煌」 2 │
│ │ │ │絕配 1399 限 30 手│枚 │
│ │ │ │機案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押「王錦煌」 3 │
│ │ │ │務申請書(一式三聯 │枚及複寫 6 枚 │
│ │ │ │,白:遠傳電信向移│ │
│ │ │ │出經營者提出申請,│ │
│ │ │ │,藍:客戶留存,黃│ │
│ │ │ │:送交遠傳電信)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署押「王錦煌」 2 │
│ │ │ │辦委託書 │枚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署押「王錦煌」 1 │
│ │ │ │ │枚 │
│ │ │ ├─────────┼─────────┤
│ │ │ │亞太電信王錦煌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附於 106 年度│ │
│ │ │ │偵字第 1632 號卷第│ │
│ │ │ │129 頁) │ │
├──┼──────┼────┼─────────┼─────────┤
│3 │09XXXXX394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 3G 預│署押「王錦煌」 1 │
│ │ │25日 │付卡申請書(一式二│枚及複寫 1 枚 │
│ │ │ │聯,白:亞太電信公│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署押「王錦煌」 1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枚及複寫 2 枚 │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一式三聯,白:公司│ │
│ │ │ │使用,藍:客戶留存│ │
│ │ │ │,黃:經銷商/門市/│ │
│ │ │ │專櫃留存備查) │ │
│ │ │ ├─────────┼─────────┤
│ │ │ │有錢卡-限 NP 4G 新│署押「王錦煌」 2 │
│ │ │ │絕配 1399 限 30 手│枚 │
│ │ │ │機案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押「王錦煌」 3 │
│ │ │ │務申請書(一式三聯 │枚及複寫 6 枚 │
│ │ │ │,白:遠傳電信向移│ │
│ │ │ │出經營者提出申請,│ │
│ │ │ │,藍:客戶留存,黃│ │
│ │ │ │:送交遠傳電信)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署押「王錦煌」 2 │
│ │ │ │辦委託書 │枚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署押「王錦煌」 1 │
│ │ │ │ │枚 │
│ │ │ ├─────────┼─────────┤
│ │ │ │亞太電信王錦煌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附於 106 年度│ │
│ │ │ │偵字第 1632 號卷第│ │
│ │ │ │121 頁) │ │
├──┼──────┼────┼─────────┼─────────┤
│4 │09XXXXX864 │104 年 7│亞太電信公司 3G 預│署押「王錦煌」 1 │
│ │ │月 27 日│付卡申請書(一式二│枚及複寫 1 枚 │
│ │ │ │聯,白:亞太電信公│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 │ │104年7月│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署押「王錦煌」 1 │
│ │ │28日 │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枚及複寫 1 枚 │
│ │ │ │信/行動寬頻業務申 │ │
│ │ │ │請書(一式二聯,白│ │
│ │ │ │:公司使用,紅:客│ │
│ │ │ │戶留存) │ │
│ │ │ ├─────────┼─────────┤
│ │ │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 │署押「王錦煌」 2 │
│ │ │ │意書 │枚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署押「王錦煌」2枚 │
│ │ │ │辦須知 │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署押「王錦煌」 1 │
│ │ │ │(一式二聯,白:公│枚及複寫 1 枚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5 │09XXXXX924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 3G 預│署押「陳美蘭」 1 │
│ │ │22日 │付卡申請書(一式二│枚及複寫 1 枚 │
│ │ │ │聯,白:亞太電信公│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
│ │ │ │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署押「陳美蘭」 1 │
│ │ │ │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枚及複寫 1 枚 │
│ │ │ │信/行動寬頻業務申 │ │
│ │ │ │請書(一式二聯,白│ │
│ │ │ │:公司使用,紅:客│ │
│ │ │ │戶留存) │ │
│ │ │ ├─────────┼─────────┤
│ │ │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 │署押「陳美蘭」 3 │
│ │ │ │意書 │枚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署押「陳美蘭」 2 │
│ │ │ │辦須知 │枚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署押「陳美蘭」1枚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署押「陳美蘭」 1 │
│ │ │ │(一式二聯,白:公│枚及複寫 1 枚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
│ │ │ │亞太電信陳美蘭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附於 105 年度│ │
│ │ │ │偵字第 18776 號第 │ │
│ │ │ │5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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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9XXXXX531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 3G 預│署押「陳美蘭」 1 │
│ │ │24日 │付卡申請書(一式二│枚及複寫 1 枚 │
│ │ │ │聯,白:亞太電信公│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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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署押「陳美蘭」 1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枚及複寫 2 枚 │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一式三聯,白:公司│ │
│ │ │ │使用,藍:客戶留存│ │
│ │ │ │,黃:經銷商/門市/│ │
│ │ │ │專櫃留存備查) │ │
│ │ │ ├─────────┼─────────┤
│ │ │ │有錢卡-限 NP 4G 新│署押「陳美蘭」 2 │
│ │ │ │絕配 1399 限 30 手│枚 │
│ │ │ │機案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押「陳美蘭」 3 │
│ │ │ │務申請書(一式三聯 │枚及複寫 6 枚 │
│ │ │ │,白:遠傳電信向移│ │
│ │ │ │出經營者提出申請,│ │
│ │ │ │,藍:客戶留存,黃│ │
│ │ │ │:送交遠傳電信)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署押「陳美蘭」 2 │
│ │ │ │辦委託書 │枚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署押「陳美蘭」 1 │
│ │ │ │ │枚 │
│ │ │ ├─────────┼─────────┤
│ │ │ │亞太電信陳美蘭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附於 105 年度│ │
│ │ │ │偵字第 18776 號卷 │ │
│ │ │ │第 102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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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9XXXXX254 │104年7月│亞太電信公司 3G 預│署押「陳美蘭」 1 │
│ │ │25日 │付卡申請書(一式二│枚及複寫 1 枚 │
│ │ │ │聯,白:亞太電信公│ │
│ │ │ │司使用,紅:客戶留│ │
│ │ │ │存) │ │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署押「陳美蘭」 1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枚及複寫 2 枚 │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一式三聯,白:公司│ │
│ │ │ │使用,藍:客戶留存│ │
│ │ │ │,黃:經銷商/門市/│ │
│ │ │ │專櫃留存備查) │ │
│ │ │ ├─────────┼─────────┤
│ │ │ │有錢卡-限 NP 4G 新│署押「陳美蘭」 2 │
│ │ │ │絕配 1399 限 30 手│枚 │
│ │ │ │機案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押「陳美蘭」 3 │
│ │ │ │務申請書(一式三聯 │枚及複寫 6 枚 │
│ │ │ │,白:遠傳電信向移│ │
│ │ │ │出經營者提出申請,│ │
│ │ │ │,藍:客戶留存,黃│ │
│ │ │ │:送交遠傳電信)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署押「陳美蘭」 2 │
│ │ │ │辦委託書 │枚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署押「陳美蘭」 1 │
│ │ │ │ │枚 │
│ │ │ ├─────────┼─────────┤
│ │ │ │亞太電信陳美蘭名下│ │
│ │ │ │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費│ │
│ │ │ │收據(附於 105 年度│ │
│ │ │ │偵字第 18776 號卷 │ │
│ │ │ │第 101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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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行動電話號碼│偽造時間 │偽造私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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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9XXXXX710 │105 年 9 │台灣大哥大公司號碼│署押「趙芷羚」4枚 │
│ │ │月 21 日 │可攜/新申裝同意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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