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送達代收人 楊寶鑑
被 告 郁盟國際有限公司
陳郁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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