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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蔡旻儒
送達代收人 吳峻德
被 告 劉勝騏 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11
馬兆強
許顥嚴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勝騏、馬兆強、許灝嚴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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