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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朱佳蓉
被 告 宋山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0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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